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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151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 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 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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