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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1年度訴字第565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第 2 條
    市區道路,指左列規定而言: 一 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 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 第 5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 (鎮、市 ) 公所辦理之。
  • 第 6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 計劃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 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劃,經報 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 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界 線。
  • 第 10 條
    修築市區道路所需土地,得依法徵收之。
  • 第 32 條
    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 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之原則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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