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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1年度訴字第62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3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及利用 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 前項物質及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其製造、輸入、輸 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 55 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 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 繳納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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