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2年度簡字第70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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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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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稅捐稽徵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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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 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 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