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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2年度訴字第751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 法人。 三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第 8 條
    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 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 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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