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3年度訴字第442號 行政裁定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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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 關移送者,亦同。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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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 罰鍰及怠金。 三 代履行費用。 四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