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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3年度訴字第899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 第 3 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 第 307 條
    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 通法院受理。
  • 第 14 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 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 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 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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