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43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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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民法(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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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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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