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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年度簡字第98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 第 98 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 第 195 條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 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 於原告之判決。
  • 第 233 條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 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 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 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 第 6 條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一、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二、一定規模之工廠及倉庫、林場。 三、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 四、大眾運輸工具。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經 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7 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 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 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 ;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 辦法。
  • 第 8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 充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 充消防設備士。 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 第 9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 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 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 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 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 連續處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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