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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年度訴字第500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第 98 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 第 195 條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 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 於原告之判決。
  • 第 9 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 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 ;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 29 條
    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 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 上。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 未辦理。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 租借房屋情事。 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 第 11 條
    電子遊戲場業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遷址或增加電子遊戲場業營業項目登 記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外,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並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 一、營業級別。 二、機具類別。 三、營業場所管理人。 四、營業場所之地址。 前項各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 登記。 主管機關依法撤銷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時,應一併註銷其營業級別 證;其自行解散或歇業時,亦同。
  • 第 12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之 ;其已充任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之登記: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 決確定者。 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四、曾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第十七章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 條、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 第二項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或受緩刑宣告 尚未期滿者。 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未滿五年,或受緩刑宣告尚未期滿者。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判決確定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或受緩刑宣告尚未期滿者。 七、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者。 八、曾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被撤銷營利事業登記未滿三年者。 前項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負責人登記之獨資事業,一併撤銷其營利事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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