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年度訴字第452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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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行政訴訟法(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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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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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條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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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1 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 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