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0.12.14. 府訴字第10009155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宋○○
訴願人因人行道車阻拆除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民國 100年10月 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0071960900 號及 100年10月1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072157000 號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查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0年 9月29日透過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
201109290080及MA201109290090)反映本市萬華區青年路○○巷○○號、○○號對面及
青年路派出所左邊等社區內人行道遭人擅自設置路障及水泥樁花架,導致身心障礙人士
及自行車無法通行,請相關單位儘速拆除。案經本市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以100
年10月 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0071959800號及 100年10月 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 07196
0900號電子郵件回覆訴願人略以:「……有關反映萬華區青年路○○巷○○號對面擅自
設置路障一案,查正確案址為萬大路○○巷○○號對面,另查本市地籍套繪圖案址應係
法定空地,經現場勘查旨揭構造物尚未構成違建查報取締要件,本處先行拍照存證,俟
有新事證再依規定查處……。」「……有關反映青年路○○號左側對面及青年路派出所
左邊人行道上私設路障一案,查案址位於青年路至萬大路○○巷之間,經查本市地籍套
繪圖該路段為萬大路○○巷○○弄(非計畫道路),依本府 93.12.8府都新字第 09325
065500號函核備內容,該路段採人行步道設計,依此規定該路段為公共人行步道,故禁
止車輛進入;另經現場勘查案址留有通道,並未影響行人通行,本處依規定先行拍照存
證,俟有新事證再依規查處……。」嗣訴願人對上開 100年10月 5日電子郵件回覆填具
問卷表示不滿意,經建管處再以 100年10月1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0072157000號市長信
箱電子郵件回覆訴願人略以:「……有關反映萬華區萬大路○○巷○○號對面擅自設置
路障一案,查本市地籍套繪圖案址應係法定空地,經現場勘查案址留有通道並未影響行
人通行,且該構造物尚未構成違建查報取締要件,若認為有占用情事,係屬私權,如有
爭議,請循司法途徑或區公所當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處先行拍照存證,俟有新事證再
依規定查處……。」訴願人不服建管處 100年10月 7日及 100年10月14日2 件市長信箱
電子郵件回覆,於 100年10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11 月 1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建
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建管處上開 100年10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071960900 號及100年10月14日北市都建
查字第 10072157000號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核其內容僅係該處就訴願人之陳情事項
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
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