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1.06.08. 府訴字第10109082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2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10
    1639669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受託辦理本市信義區○○○路○○段○○巷○○弄○○號○○樓建築物(下稱
      系爭建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合格簽證,於民國(下同) 100年9 月23日就系爭建物室
      內裝修竣工查驗簽章合格檢查表簽證表示,本案竣工查驗結果,裝修現況符合規定,請
      原處分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嗣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上開竣工查驗違反原處分
      機關99年10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及100年7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06418670
      0 號函有關室內裝修涉及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之管理規定,乃依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
      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規定及100年1 2月26日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以101年2月15日北
      市都建字第 10163966901號函,處訴願人記缺點 1次。訴願人不服,於101年3月16日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酌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乃以101年5月11日北市都建字
      第 10131992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 101年2月15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163966901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傳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8     日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