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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3.01. 府訴二字第10209029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11月28日北市產業科字
第101302248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1年10月18日(收文日)以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申請表,檢附
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新臺幣(下同) 310萬元,貸款期限5
年(含寬限期間 1年),經原處分機關於 101年11月19日召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
小組第89次會議決議審查結果略以:「 1.核准額度:新臺幣50萬元。2.貸款期限3年(無寬
限期)。」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決議以101年11月28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0130224800號函檢送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核定通知,通知訴願人依限辦理貸款事宜。訴願人不服該函,
於 101年12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
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
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第 3點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二)第二類:於本市
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行號。」第16點第 1項規定:「申請本貸款應檢
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一)申請表一份。(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
份。(三)事業計畫書一份。(四)切結書一份。(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七)其
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第17點第 1項規定:「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
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
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第18點第 1項規定:「審查小組成員九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兼任;餘由產業局、財政局、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市
場處、信保基金、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各一人與代庫銀行二人兼任。」第20點規定:「審
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計畫書內容係以非常保守之預估為計畫,因此實際營運資金
一定比計畫書內容高,若核定金額低於計畫書申請金額,計畫將腰斬;寬限期對企業而
言是希望能有效運用資金,沒有寬限期就等於沒有資金,希望有較多之資金及靈活性,
以避免捉襟見肘之情況發生,請依訴願人之計畫書核發融資金額及核予寬限期。
三、查訴願人於 101年10月1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經原處分機關
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 101年11月19日第89次會議決議,以101年11月28
日北市產業科字第 10130224800號函核准訴願人貸款金額50萬元,貸款期限 3年(無寬
限期),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 101年11月19日第89次會議紀錄及臺北市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核定通知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計畫書內容係以非常保守之預估為計畫,因此實際營運資金一定比計畫
書內容高,若核定金額低於計畫書申請金額,計畫將腰斬;寬限期對企業而言是希望能
有效運用資金,沒有寬限期就等於沒有資金,希望有較多之資金及靈活性,以避免捉襟
見肘之情況發生,請依其計畫書核發融資金額及核予寬限期云云。按本市中小企業融資
貸款機制之設計,係為活絡本市經濟,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此觀諸
前揭實施要點第 1點規定自明。又有關審核小組對本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之審核,依同
要點第18點第 1項規定,審查小組成員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原處分機關首長兼任
,餘由原處分機關、本府財政局、本市商業處、本市市場處、信保基金、本市會計師公
會各1人與代庫銀行2人兼任。基於上開審核小組係選任嫻熟系爭領域之人士進行審查,
並就申請系爭貸款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進
行審查,綜合考量其有無貸予款項之必要,並為貸款與否、貸款金額及貸款期限之決議
,該審查結果之判斷,除有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審查程序不符相關規定之違失,抑或有
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外,應予以尊重。次查原處分機關就
本件訴願人申請本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既經審核小組開會實質審查,復依卷附「臺北
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第89次會議會議紀錄」所示,上開審核小組9位委員中有7
位委員出席,且經出席委員決議,故審核小組之設立及審核會議之開會、決議,符合臺
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20點規定,應無組成不合法、欠缺審核權限或審核程
序違誤之問題,且就系爭申請案之審查亦尚無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及其他顯然違法不當之
情事。是對於審核小組作成本案貸款金額50萬元及貸款期限 3年(無寬限期)之決議,
應予以尊重。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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