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2.04.19. 府訴二字第10209054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商業處
    訴願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1月15日北市商二字第1023009700
    1號及第1023009700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係○○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該公司股東○○○檢舉訴願人未於民國
      (下同)99年及100年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
      夥人或股東承認及未依其請求將該公司各項決算報表置放於公司內供其查閱,經原處分
      機關分別以 101年11月21日北市商二字第10136929800號及101年12月22日北市商二字第
       10137460200號函通知該公司檢證陳述意見,嗣經該公司分別以書面陳述意見後,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分別違反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1項及第69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9
      條第5款及第78條第6款規定,分別以民國(下同)102年 1月15日北市商二字第1023009
      7001號及第10230097002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2萬元及3萬元罰鍰。該2函均於1
      02年1月2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2年2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依訴願人訴願書所附資料,○○公司100年及101年均於
      規定期限內備妥前一年度決算書表請股東○○○檢視,惟其始終未至公司檢視,係由未
      出具委託書之案外人○○○,以口頭稱代其檢視帳務。另○○公司員工聲明自99年起任
      職至今,該公司財務報表、帳冊、簿據、盈虧撥補表及營業報告書等均妥善保管於公司
      營業處所,從未見○○○至營業處所查帳、索看資料。是本件上開 2處分函所認定之違
      規事實,尚有未明而有瑕疵,乃以 102年2月27日北市商二字第 10232111100號函通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2年1月15日北市商二字第10230097001號及第102
      30097002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
      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9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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