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3.08.20. 府訴三字第10309106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幼兒園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違反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
    關民國103年6月6日北市教前字第103360272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以民國(下同)103年 6月4日北市監牌字第1031002007
      號函通報原處分機關,訴願人所屬車牌號碼 xx-xxxx幼童專用車出廠車齡已逾10年,請
      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嗣原處分機關以 103年6月6
      日北市教前字第 1033602720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貴園幼童專用車(車號:
      xx-xxxx )車齡已逾10年(依出廠年月)有違反『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車)輛與其駕駛
      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之情事,請於103年6月17日前向臺北市區監理
      所辦理車輛異動並立即停止使用該車接送幼兒,未依限處理,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
      關規定辦理......說明:......二、依旨揭督導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幼兒園幼童專
      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
      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
      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先予敘明。三、依據臺北市
      區監理所103年 6月 4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園幼童專用車(車號:xx-xxxx)車齡已逾10年
      (依行車執照所載車輛出廠年月),依上開規定本局自發文日起廢止該車(車號: xx-
      xxxx)原同意使用核准處分,請立即停止使用該車......四、副本函送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市區監理所,惠請協助依『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
      管理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註銷臺北市私立仁美幼兒園逾10年車齡幼童專用車(車號
      :xx-xxxx)牌照......。」該函於103年6月1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3年7月8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7月22日補充訴願資料。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審認行政機關層級管轄錯誤,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
      規定,以 103年7月21日北市教前字第10334405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
      ,自行撤銷上開處分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 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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