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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2.06. 府訴一字第10409018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12月3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33
099490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就讀高中之○○山地原住民學生,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5日申請原住民學
生生活津貼,經原處分機關依據 102年度財稅資料,審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
數4人(即訴願人及其父親、母親、弟弟)平均分配,已逾103年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之百分之八十【新臺幣(下同)2萬223元】,與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申請須
知第2點第1項規定不合,乃以103年12月 3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330994901號函復訴願人
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 103年12月1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
29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訴願人所檢附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2年度申報核定通知
書資料,審認訴願人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應為 6人(即訴願人及其祖父、祖母、父親、
母親、弟弟),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數平均分配每月收入核算,未逾 103年本市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百分之八十(2萬223元),符合請領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
資格,爰以103年12月27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331183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
務局,撤銷上開 103年12月3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330994901號函,並核予訴願人原住民
學生生活津貼 3,0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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