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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2.25. 府訴二字第10409027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經營旅館業及旅館業登記等事件,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四、訴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
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3年12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其訴願書上訴願單位載為「台
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訴願內容則載為「
回覆都發局北督(都)建字第10385791400號文 回覆都發局北督(都)建字第10385791
401號文 回覆北市稽萬華甲字第 10364857900號文......」。惟綜觀訴願書內容僅表明
回覆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稅捐稽徵處上開函文等,且未提及任何與臺北市政府觀光傳
播局相關之行政處分字號,無從知悉訴願人究欲對何訴願標的提起訴願;另其訴願請求
及事實與理由為何,並未見說明,亦未載有訴願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等
,不符前揭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本府法務局爰以103年12月30日北市法訴二字第 1
033656491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書函以郵務送達方式,按訴
願人之戶籍地址(本市萬華區○○路○○段○○號○○樓之○○,亦為訴願書之信封所
載地址)寄送,於 104年1月5日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
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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