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4.05.22. 府訴二字第10409069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4年1月2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4757
30500 號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查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0日透過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
1501210092)反映本市松山區○○○路○○段○○、○○、○○、○○、○○、○○號
等建物之建築工程開工申報雖經核備,惟該工程有變更外牆顏色與開口、外牆加掛柵欄
與排水管等與使用執照不符情事,另○○號○○樓及○○○號○○樓有陽臺外推與加窗
等情事,請相關單位撤銷上開工程之核備,並令回復原狀。案經交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下稱建管處)以104年 1月2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475730500號電子郵件回覆訴願人
略以:「......一、有關您反映松山區○○○路○○段○○、○○、○○、○○號(○
○大廈)外牆修繕疑義乙節,本處回復說明如下:(一)該棟大樓外牆修繕顏色及開口
部分,係依該大樓管委會及施工廠商申請搭設鷹架,內容說明未變更外牆顏色、開口大
小及位置,免辦理變更審查許可。(二)另大樓外牆分離式冷氣欄柵式裝置架,係依下
列規定,予以拍照存證查處:〔一〕柵欄式裝置架僅得作為置放分離式冷氣。〔二〕柵
欄式裝置架之規格應以分離式冷氣之量體外加適當距離。〔三〕柵欄式裝置架裝設透空
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惟仍不得違反都市計畫等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三)另加掛
排水管部分,尚難認屬外牆變更之行為,倘認有損及私權,可逕向所在區公所調解委員
會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主張之......(四)另○○號○○樓及○○號○○樓涉陽台外
推及加窗情事,經多次查訪皆無法入內勘查,本處將另排定會勘時間由所有權人領勘,
倘勘查結果涉有違章處理原則應管理範疇,本處將依該法續處 ......。」訴願人不服
,於104年2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10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建管處 104年1月2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475730500號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核其內
容僅係該處就訴願人陳情事項處理情形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
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