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09.10. 府訴三字第10409120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訴願人因臺北考區104年國中教育會考事件,不服臺北考區10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違規記
    點及104年6月10日臺北考區104會考字第10430550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
      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臺北考區104年國中教育會考簡章 八規定:「成績使用......(二)若考生違反『 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附件十),依據 『104年國中教育會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
      方式一覽表』(附件十一)處理,其中第三類『一般違規行為』,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自然各科依違反試場規則事項分別『記該生該科違規 2點』或『記該生該科違規
      1 點』。......。」九規定:「申訴處理(一)申請資格:限考生本人或考生之家長、
      監護人。(二)申請時間:104年5月19日(星期二)前。(三)受理單位:臺北考區試
      務主辦學校(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四)申請方式:對於國中教育會考各項試務
      作業認有影響其權益者,請填寫『臺北考區 104年國中教育會考申訴案件申請表』(附
      件十二),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臺北考區試務主辦學校(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提出申訴......(五)臺北考區試務主辦學校於收件後召開『臺北考區試務會申訴及緊
      急事件處理小組會議』,並於會後一星期內以書面答覆......。」
    二、訴願人原係○○中學學生,參加臺北考區民國(下同)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主辦
      學校為○○中學),於104年5月17日上午 8時22分自然科考試說明時段,監試委員發現
      訴願人提早翻閱試題本,經制止訴願人乃立即停止,翻閱時間約1至2秒,監試委員並於
      該科考試結束後,告知訴願人要作成試場監試紀錄表並回報臺北考區試務會,嗣臺北考
      區10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依試場違規處理作業流程於104年5月18日召開臺北考區104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試場違規事件處理小組會議討論(初審),對訴願人作成「記該
      生該科違規2點」之決議。復於104年5月19日召開104年度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違規
      事項處理會議討論(複審),決議記訴願人該科違規 2點。訴願人不服,於 104年6月5
      日由訴願人之法定代理人○○○向○○中學提出申訴,並經臺北考區 104年國中教育會
      考試務會於104年6月9日召開臺北考區 10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第2次申訴案件處理會
      議討論,決議仍維持原違規記點之處理,嗣以104年 6月10日臺北考區104會考字第1043
      0550800號函復訴願人之法定代理人○○○,申訴理由不成立。訴願人不服,於104年 7
      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臺北考區10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檢卷答辯。
    三、按臺北考區 104年國中教育會考簡章九、申訴處理規定,對於國中教育會考各項試務作
      業認有影響其權益者,應填寫臺北考區 104年國中教育會考申訴案件申請表,向臺北考
      區試務主辦學校(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提出申訴,臺北考區試務主辦學校於收件後
      召開臺北考區試務會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會議,並於會後一星期內以書面答覆。查
      本案訴願人因考試違規,而受記違規2點之決議,係依10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處理
      ,乃臺北考區 10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為維持國中教育會考考試公平性所採取的管理
      措施,倘認有影響其權益,應循上開程序提出申訴,自非訴願審議範圍。嗣臺北考區 1
      0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第2次申訴案件處理會議,確認維持原違規記2點決議,並以10
      4年6月10日臺北考區104會考字第10430550800號函復,查該函之內容乃單純將訴願人不
      服前開記點之申訴處理結果通知訴願人,僅屬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非對訴願人所
      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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