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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9.23. 府訴二字第10409129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攤販營業許可證事件,不服臺北市市場處民國104年6月1日北市市街字第104310898
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案外人○○○﹝民國(下同) 101年12月29日死亡﹞持有本府核發之攤販營業許可證(
府產業市松證字第0158號,有效期間101年11月1日起至 104年10月31日止,營業地點為
本市松山區○○街夜間攤販集中場第○○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下稱國稅
局松山分局)以104年 5月6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040354896號函通知訴願人及臺北
市市場處(下稱市場處),訴願人行號於103年3月11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人名稱、負責人登記案,稅務部分准予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
事宜,請市場處依法辦理。市場處以 104年5月18日北市市街字第10430987100號函復國
稅局松山分局並副知訴願人等,告知其本府攤販營業許可證核發係採許可制,○○○已
死亡,其原持有攤販營業許可證同時失效,無法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等語。市場處亦多
次函復訴願代理人○○○有關其陳情反映之攤販事宜,其中,市場處104年 6月1日北市
市街字第 10431089801號函復訴願代理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於1999市民熱
線反映『○○街夜市管委會無法妥善管理攤販事宜』一案......說明:......二、....
..因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為許可制,不得繼承,該攤位原攤販證持證人已於 101年死
亡,其有證攤販資格及原持有攤販營業許可證同時失效。另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第16條『觀光地區、重要街道或市場周圍 200公尺內,不得擺設攤販,違者,嚴予取締
。』因○○街距松山市場 200公尺內,爰該地點無法重新申請核發攤販證。」等語。訴
願人不服該函,於104年6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市場處檢
卷答辯。
三、查市場處104年6月1日北市市街字第10431089801號函,乃係對訴願代理人○○○說明有
關攤販營業許可證之相關法令規範等,核其性質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
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
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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