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11.16. 府訴二字第10409150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地方產業創新研發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4年8月6日北市產業工字
    第 10433025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本府依據民國(下同)104 年度經濟部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方產業創新
    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104年4月22日府產業工字第10430893100號公告辦理104
    年度臺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訴願人依該計畫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4 年度本市上開計畫經費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依該計畫審查流程,安排廠商出席技術審查
    會議進行簡報,再由審查委員會彙總委員意見作成審查結論與建議,並提交 104年7月2日指
    導會議確認評分及排序。因前36案即已用罄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總計3,000
    萬元,扣除必要行政支出 100萬元),而訴願人之計畫案排序為第36位之後,屬不予補助之
    對象,原處分機關爰以104年8月6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04330253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
    願人不服,於104年 9月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17日及10月1日補充訴願資
    料及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本府104年4月22日府產業工字第10430893100號公告「104年度臺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
      發推動計畫(臺北市地方型 SBIR)」第1點規定:「......為協助臺北市傳統及中小型
      企業運用政府研發資源,強化其創新研發能力,創造新商機,邁向永續經營,期能達成
      升級與轉型之目的,臺北市政府依據經濟部規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該部申請辦
      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由本府產業發展局......編列1,50
      0萬元經費,該部匡列1,500萬元之協助經費,共計 3,000萬元作為輔導臺北市傳統及中
      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之經費,申請者依本公告(104年4月22日府產業工字第 104308931
      00號)之規定,提出其創新研發計畫,向產業局申請補助款。」第 8點規定:「創新研
      發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分為書面資格審查及計畫審查委員會議審查......(二)審查流
      程1.申請廠商將應備資料送件至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前揭資料經專案辦公室
      檢查確認後,安排廠商出席技術審查會議進行簡報;技術審查會議後,彙總審查委員意
      見,作成審查結論與補助經費建議,送交指導會議確認;該確認後之結果經產業局核定
      後,由產業局函知廠商審查結果......(三)技術審查委員會邀聘電子資通、生物醫藥
      、金屬機械、民生化工、服務等 5項技術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每項領域
      由至少 5位委員組成),執行計畫審查工作,申請廠商所送之創新研發計畫書採用批次
      審查。技術審查會議將邀請申請廠商之計畫主持人出席報告計畫內容及接受詢答......
      。」第12點規定:「臺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技術審查係依據下列各項指標予以評分。(
      一)技術面1.技術創新性......2.研發能力......3.技術效益......4.實施方法......
      (二)共通性1.研發團隊......2.經費編列......3.新創企業酌予加分......。」第13
      點規定:「未通過審查之計畫 產業局核發審查不通過函。」第14點規定:「產業局為
      進行『臺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臺北市地方型SBIR)』項下之創新研發計畫
      ,由產業局依據『經濟部(審定函)』提供受補助廠商(以下簡稱廠商)補助款......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之產品計畫應符合現代產品創新潮流,但是未通過補
      助;核定函內無提出其不符合審查標準之理由;未考量此產品已取得專利;相較於先前
      指標性得主「紙可拍」更具公益性,兩屆標準應一致;且簡報時僅給予15分鐘答覆委員
      16個問題,時間上並不合理等。
    三、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4年度臺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經費補助,經審認該案技術創新較不足、經費編列宜再思考調整等,且經排序後位於第
      55名,審查結果不通過(補助計畫通過為第 1名到第36名,其餘為不通過),有卷附10
      4年7月2日 臺北市地方型SBIR指導會議會議記錄及技術審查會計畫書修正建議表等影本
      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商品計畫符合現代產品創新潮流;核定函未提出其不符合審查標準之理
      由;該產品已有專利;較先前指標性得主「紙可拍」更具公益性;簡報答覆時間不合理
      云云。查原處分機關依技術審查委員會之建議對訴願人之申請作成審查結果不通過之處
      分,並於訴願答辯書中加以敘明,已使處分相對人(即訴願人)得以知悉原處分機關作
      成處分之理由。依據 104年度臺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臺北市地方型SBIR)
      之規定,技術審查委員會之組成係由電子資通、生物醫藥、金屬機械、民生化工、服務
      等 5項技術領域之專家、學者所組成;又系爭申請案經電子資通領域委員分別對之提出
      包括技術創新較不足、如何驗證宜多說明、經費編列宜再思考調整等10項建議,並經指
      導會議審查並綜合評估,評分排序為第55位,而審查通過案次為排序第 1至第36位,其
      餘皆不補助;經查尚無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及其他顯然違法不當之情事,應對其依法作出
      之決定予以尊重。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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