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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10.03. 府訴三字第10509135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公立幼兒園入園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 10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公
告(修正版)、民國105年7月4日北市教前字第10534776700號函及臺北市松山區○○小學附
設幼兒園105年5月28日公告,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
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
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
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
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前項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
輔導人力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不利條件幼兒優先進入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幼
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事宜,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第 9條
規定:「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作業之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由教
育局定之。」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本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
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乃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5項規定,訂定臺北
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並依該辦法訂定臺北市
105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公告(修正版):「......二、招生對象:......(一)3-
5歲班:以先招收5足歲幼兒為主,再依序招收4、3足歲幼兒。......四、招生名額....
..(五)各階段招生缺額原則上於前一階段抽籤結束當日晚間 7時公告於各公立幼兒園
門首與網站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五、招生資格及方式......(三)第
1 階段(優先入園)1.優先入園資格及錄取順序設籍本市......符合下列資格其一之幼
兒,於招生名額及優先入園登記日期內至本市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優先入園登記..
....(四)第2階段至第5階段(一般入園)......2.一般入園資格(1)第 2階段A.3-5
歲班:招收設籍本市5足歲幼兒,以『家有兄姊就讀該國小 1、2年級』優先錄取,如仍
有缺額再錄取一般 5足歲幼兒......B.2歲專班:招收設籍本市2足歲幼兒,以『家有兄
姊就讀該國小 1、2年級』優先錄取,如仍有缺額再錄取一般2足歲幼兒......(2)第3
階段 A.3-5歲班:倘有5足歲幼兒登記,應優先比照第2階段辦理;再招收設籍本市 4足
歲幼兒,以『家有兄姊就讀該國小1、2年級』優先錄取,如仍有缺額再錄取一般 4足歲
幼兒,如登記超額,以抽籤決定錄取及備取順序......B.2歲專班:倘第2階段有缺額始
辦理,並比照第 2階段方式為之......(3)第4階段3-5歲班:倘有 5、4足歲幼兒登記
,應分別優先比照第2、3階段辦理;再招收設籍本市 3足歲幼兒,以『家有兄姊就讀該
國小1、2年級』優先錄取,如仍有缺額再錄取一般 3足歲幼兒,如登記超額,以抽籤決
定錄取及備取順序......。七、其他注意事項及補充規定......(四)電腦抽籤(均需
全部抽完)1.各校(園)於登記截止後,應辦理抽籤作業 ......(六)遞補 1.逾時未
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應由備取幼兒依順序遞補至額滿為止。2.已報到之幼兒未依期
限繳回繳款單時,以棄權論,並依備取順序遞補。(七)備取 備取名冊至105年9月30
日止失其效力。......。」訴願人因其幼兒非屬優先錄取,對於前揭教育局招生公告中
入園資格第1、第3及第 4階段不服,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 8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
明訴願,6月13日補具訴願書,7 月18日、29日分別補充訴願理由及追加不服教育局105
年7 月4日北市教前字第10534776700號函及臺北市松山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下
稱○○國小附幼)105年5月28日公告,並據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臺北市 10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公告(修正版),核其內容係教育局為辦理不
利條件幼兒優先進入本市公立幼兒園所為之招生公告,係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般性規定
,並非行政處分;又教育局105年7月4日北市教前字第10534776700號函之內容,僅係該
局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檢送答辯書及相關資料予本府法務局並副知訴願人,核該函之性
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
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此部分自非法之所許。
四、關於○○國小附幼105年5月28日公告部分:
按前揭招生公告之遞補規定,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應由備取幼兒依順序遞補
至額滿為止;已報到之幼兒未依期限繳回繳款單時,以棄權論,並依備取順序遞補;另
備取名冊至105年9月30日止始失其效力。查訴願人之幼兒為4歲,於105年5月28日(第3
階段)至○○國小附幼辦理登記,抽籤結果為備取第 4,依招生公告規定,其仍可於10
5年5月30日(第 4階段)至本市其他尚有缺額之幼兒園辦理登記;又訴願人之幼兒於備
取名冊失其效力前,倘該幼兒園有幼兒未依限繳回繳款單完成註冊手續,幼兒園應通知
備取者,依序遞補,訴願人之幼兒仍有入園機會,是○○國小附幼之105年5月28日抽籤
結果公告,應係招生作業程序中處置,尚非終局實體決定,揆諸首揭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訴願人不服該行政程序中所為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
聲明之。從而,本件訴願人遽對之提起訴願,亦非法之所許。
五、另據教育局補充答辯陳明,訴願人已於105年8月15日接獲○○國小附幼電話通知,因 1
名正取生未依限繳回繳款單,○○國小附幼乃依招生公告規定,通知訴願人辦理報到,
訴願人並於105年8月16日辦理報到並依限繳回繳款單,錄取○○國小附幼,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林 淑 華(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代理局長 林淑華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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