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5.12.06. 府訴二字第10509174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訴願人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9月7日動保防字第10532
    037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所飼養犬隻(寵物名:○○○ ,晶片號碼:900138000092202,
      寵物品種:混種狗,下稱系爭犬隻)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狂犬病疫
      苗預防注射管理系統」登錄之最新注射日期為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迄今已逾3年
      以上未補強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原處分機關乃以105年7月22日動保防字第1053152011
      7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5年7月29日前補正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該函於 105年7月25日送
      達。惟訴願人截至 105年9月1日止仍未提供相關資料,且經原處分機關查詢狂犬病疫苗
      預防注射管理系統及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亦無登載系爭犬隻相關注射資訊,審認訴願人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以105年9月7日動
      保防字第10532037500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該函於105年9月 9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105年10月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僅為名義登記人,系爭犬隻係案外人○○○○
      飼養於私有狗園之犬隻,該狗園於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105年「動物保護團體(含愛
      心人士)公費狂犬病疫苗每周注射紀錄表」亦有申請施打動物狂犬病疫苗之紀錄;惟○
      ○○○已無法確認系爭犬隻去向,於105年10月6日辦理死亡除戶。是訴願人並非系爭犬
      隻所有人或管理人,原處分機關乃以105年10月24日動保防字第10532223200號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等,撤銷前開105年9月7日動保防字第10532037500號函。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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