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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6.22. 府訴一字第10600100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事件,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民國106年4月7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B5
2880071009434 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雖記載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北市停管字第10632911
400號函,惟該函係停管處檢送民國(下同)106年4月 7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B528800710
09434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且訴願書亦載述:「 ......為聲請暫緩催繳停車費事由
......」揆其真意,應係對該追繳通知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
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三、停管處查認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 xxx-xxx機車,自100年5月28日至103年1月25日期間停
放在本市路邊收費停車格,計有 684件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經停管處檢送催繳單後,
訴願人仍未繳納。停管處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3項及第5項規定,以106
年 4月7日北市停管字第10632911400號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停管追字第0B52880071009434
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送達30日內繳納計新臺幣3萬130元,逾期不繳納
者移送強制執行。該通知書於106年4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4月25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停管處檢卷答辯。
四、查前開停管處106年4月 7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B52880071009434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
核其內容僅係該處通知訴願人限期繳納所欠停車費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
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五、另原處分機關考量訴願人目前尚在監服刑及經濟狀況,業以 106年5月5日北市停管字第
10633183100 號函復訴願人,如無法一次完納欠費,得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事宜,併予敘
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 林欽榮代行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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