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6.09.07. 府訴二字第10600146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5月25日北市產業農
字第 10632069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3日派員至本市中正區○○路○○號○○樓之○○案外
人○○股份有限公司抽查訴願人生產販售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發現其包裝標
示「有機」字樣,涉及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乃於106年5月16日訪談訴願人之
代表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販售之系爭產品,未依農產品生
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驗證,而於包裝標示「有機」文字,足使他人誤認係有機農
產加工品,乃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檢查及抽樣檢驗結果
處置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106年5月25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632069100號函(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6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後 1日內,將不符規定產品全部下架,10
日內完成回收。該函於106年5月3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6月1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 3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
、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所生產之物。二、有機農產
品: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本
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三、農產品經營業者:指以生產、加工、分裝
、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為業者。......八、驗證:指證明特定農產品
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十、標示:指農
產品及其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
或記號。」第 5條規定:「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前項各類有
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二、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有機
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
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
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適用
範圍,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之產品驗證
。」第6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通過者,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就通過
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按類別發給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檢查及抽樣檢驗結果處置作業要點第 4點規定:「上市有
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加工品經檢查或抽樣檢驗結果不符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農產
品經營業者於接獲結果通知後一日內,將不符規定之產品全部下架,並於十日內完成回
收。」
臺北市政府 104年5月11日府產業企字第1043022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工廠管理輔
導法等20件法規所定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104年6月 1日起分別委任臺北市政府產
業發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產業發展
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如附表1)......。」
┌──┬──────┬────────────────────────┐
│項次│主管法律 │委任事項 │
├──┼──────┼────────────────────────┤
│6 │農產品生產及│第14條至第15條、第18條「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第│
│ │驗證管理法 │20條至第25條「裁處」規定。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產品確實為有機產品,採用有機苦瓜乾燥後切片,並未添加其
他物質,消費者享用之產品為百分之百有機山苦瓜原片。訴願人對法規不了解,原處分
機關調查時,才知悉除原料為有機外,過程亦須經有機驗證。6 萬元罰鍰對農民為一大
負擔,懇請念及初犯,給予1次機會,撤銷原處分,改以勸導、免罰。
三、查本件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之違規事實,有系爭產品外包裝採證照片、原處分機關10
6年4月13日有機農糧(加工)產品抽檢紀錄表、有機農糧農產品經營業者查驗紀錄表、
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產品標示不符合紀錄表及106年5月16日訪談訴願人代表人○○
○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產品確實為有機產品;因不了解法規,至原處分機關調查時才知悉過
程亦須經有機驗證;罰鍰負擔過重,請念及初犯撤銷原處分,改以勸導、免罰云云。按
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未依規定審查合格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
外國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者,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揆諸農
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第1項及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查卷附原處分機關10
6年5月16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之調查紀錄表影本內容略以:「......案由:本
局106年4月13日......抽檢○○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查獲該產品於包裝標示
『有機』字樣,卻未標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
管理辦法規定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包裝標示事項,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
......調查情形......問:臺端身分?......答:本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可以代表本公司全權發言。問:本案產品是否為貴公司販售之產品?相關產品中文標
示是否為貴公司所為?答:是;是。問:本案產品包裝標示『○○有機栽種』、『○○
有機農場』、『獨家選用有機栽種』、『有機農場認證......』等字樣,是否經有機驗
證通過並取得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貴公司有無說明?答:否;......本案產品刻正辦
理申請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事宜。......。」又稽之卷附系爭產品照片影本,其包裝上
標示有「○○有機栽種」、「○○有機農場」、「獨家選用有機栽種」、「有機農場認
證」等字樣;是系爭產品為訴願人所販售,而該包裝上標示之上開字樣,已足使他人誤
認系爭產品為有機農產加工品,且訴願人未能檢附系爭產品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5條第1項規定通過驗證文件。是訴願人未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
通過驗證,即於包裝標示「有機」之字樣,足使他人誤認係有機農產加工品之違規事實
,洵堪認定。又按行政罰法第 8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另
查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處罰者,
並無先行勸導或輔導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始得予以處罰之規定,訴願人尚難執此冀邀
免責。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萬元罰鍰,並限
於文到後 1日內將不符規定產品全部下架,10日內完成回收,揆諸前揭規定及處置作業
要點,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