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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9.22. 府訴二字第10600155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產業發展獎勵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5月3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398
5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5年12月12日擬具「○○計畫」,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創業經費補助
(下稱系爭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等規定作成初審意見後
,將該案提請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下稱審議委員會)106年4月14日第50
次會議審議,審查結果以上開計畫創新性不足,行銷策略之創意與特色未充分說明,決議不
同意補助。原處分機關乃據以106年5月3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39859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
請。訴願人不服,於 106年5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1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10條之 2規定:「為促進創業投資,投資人從事具創新、
創意或加值潛力之創業計畫所需費用,得申請補助。前項補助金額,每一計畫以補助一
次為限,總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第22條規定:
「市政府為審議本自治條例之獎勵及補助申請案,應設審議委員會為之,其設置要點,
由市政府定之。」第23條規定:「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之應備文件、審查與核
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
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第 3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獎勵及補
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期間及獎勵補助之經費額度,由產業局公告之。」第5條之2規定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申請創業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
請 ......。」第7條規定:「產業局應於三十日內就申請案件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北
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但申請案件內容繁複者,
得延長三十日。申請案件有前條所定情形者,前項期限自申請人補正完成之日起算。申
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准通知函。」第8條第5項規定:「依本自治條例
第十條之二規定申請創業補助案件,委員會應就下列事項綜合審議之:一、申請人之創
新能力。二、創業計畫之創新性、創意性或加值潛力。三、創業計畫之可行性。四、創
業計畫之預期效益。五、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依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特設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 2點規定:「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具有財務、法律、產業、管理與
技術及經濟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前項委員任期得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兼)之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 4點規
定:「......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為審議申請案之需要,得邀請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政府機關等相
關人員先行提供書面意見或列席諮詢。」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滑步車商品集合多重設計創新性十足;且有近、中、
長期之行銷計畫,行銷策略有創意與特色,然簡報時間有限,無法充分說明;審查委員
對親子及滑步車產業並不了解,故對訴願人想要表達的行銷計畫及品牌經營亦無法充分
理解,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以「○○計畫」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創業經費補助,經審議委員會106年4月14日
第50次會議決議,審認上開計畫創新性不足,行銷策略之創意與特色未充分說明,決議
不同意補助。有原處分機關初審意見、審議委員會及分組審查會議紀錄、簽到表等影本
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滑步車商品集合多重設計創新性十足;且有近、中、長期之行銷計畫,
行銷策略有創意與特色,然簡報時間有限,無法充分說明;審查委員對親子及滑步車產
業並不了解,故對訴願人想要表達的行銷計畫及品牌經營亦無法充分理解云云。按本市
產業發展獎勵補助機制之設計,係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小企業,
提升產業競爭力,此觀諸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 1條規定自明。又有關審議委員會
對本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之審核,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第
2點第1項規定:「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具有財務、法律、產業、管理與
技術及經濟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上開審議委員會係選任嫻熟專業領域之人士進行
專業審查,並就申請創業經費補助案件之申請人之創新能力、創業計畫之創新性、創意
性或加值潛力、可行性、預期效益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綜合
考量是否予以補助及其額度,該審查結果之判斷,除有認定事實錯誤、審查程序不符相
關規定之違失,抑或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外,對此專家
審查之判斷,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查本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等規定作成初審意見,提送審議委員會組成之分組審查會審查,並通知訴願人派員於10
6年4月11日到場進行簡報陳述意見後,據以作成審查意見提交審議委員會106年4月14日
第50次會議審議。經審議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出席(全體委員25名,實到22名),依臺北
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第8條第5項規定之事項進行綜合審查判斷,並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以上同意,作成決議,同意上開分組審查會審查意見,審認該計畫創新性不足,行銷
策略之創意與特色未充分說明,決議不同意補助。復查本案審查程序符合前開臺北市產
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及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之規定,又查無
認定事實錯誤、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之情事,是本案原處
分機關據以否准訴願人申請,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
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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