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1.16. 府訴三字第10709011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行政法令查詢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6年10月19日北市教國字第10639
    83960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06年10月11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請求說明臺北市剝皮寮
      歷史街區經營管理辦法之成案時間、案名、法律依據及執行單位等,案經該局以106年1
      0月19日北市教國字第10639839600號書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為臺端申請確認剝皮
      寮歷史街區經營管理辦法草案相關資訊一案 ......說明:一、復臺端106年10月11日申
      請書。二、旨揭辦法草案全名為『臺北市剝皮寮歷史街區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97年5
      月28日草案通過,訂定依據為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執行機關為本局。」訴願人不服
      該書函,於 106年10月31日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該部移由本府審理,訴願人於11月28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本府教育局106年10月19日北市教國字第10639839600號書函,係就訴願人所詢事
      項所為之函復,核其性質僅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
      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另訴願人主張臺北
      市剝皮寮歷史街區經營管理辦法應予撤銷部分,非屬本件訴願審議範疇,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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