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2.14. 府訴三字第10709045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申請本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班身心障礙學生免學費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6
    年10月26日北市教國字第 10641006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長子就讀臺北市文山區○○小學(下稱○○國小),經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 106
    年3月31日臺北市106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結果通知,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就訴願人長子鑑定結果為疑似自閉症學生,是安置於該校分散式資源班接
    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嗣訴願人為申辦本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班身心障礙學生免費事件,
    乃請○○國小代為提出上開鑑定結果通知予原處分機關。案經原處分機關以 106年10月26日
    北市教國字第 10641006300號函通知訴願人,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就訴
    願人長子鑑定結果為疑似自閉症學生而非屬身心障礙學生,是其申請不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7條及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第14點規定。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1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7年2月8日補充訴願理由,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
      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
      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指由
      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前項第二款由公立國民
      小學設立或第三款由鄉(鎮、市、區)公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第7條第2
      項規定:「公立課後照顧班之收費如下: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費
      。二、情況特殊兒童:經學校評估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減免
      收費。三、一般兒童:依第二十條規定收費。」
      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課後照顧服務班及課後
      學藝活動,以提供學生課後之多元學習課程,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
      名詞定義如下:(一)課後照顧服務班:指依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管理辦法規定,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所辦理之
      課後照顧活動。(二)課後學藝活動:指學校於學生在校上課作息時間外及寒暑假期間
      ,規劃辦理之學藝活動。」第14點規定:「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
      免費參加課後照顧服務班,除身心障礙學生專班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其他情況特殊
      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經報本局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
      學生二十人,前項減免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學生於同一時間參加受政府補助各項活
      動時,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覆。」
      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專班實施計畫第2點第3款規定:「參加對象:下
      列學生經家長申請後參加。(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鑑定核發證明之特殊教育學生。」第 12點第6款規定:「其他注意事項......
      (六)有關就讀於普通班並於部分時間接受分散式資源班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係以普
      通班接受融合教育為主,爰應依教育部規定,優先並免費參加普通班課後照顧,並以分
      散編班為原則,俾保障學生權益。」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原處分函提及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7條及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14點,與訴願人申
      請之法令依據顯不相同;有關訴願人提送確認行政處分有效或無效之請求確認書,原處
      分機關僅以106年11月9日北市教國字第10640626300號函稱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重大明
      顯瑕疵之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34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既未以法令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
      ,亦未於重為處分時敘明規定或撤銷原處分,是本件自無行政程序之開始,其處分未有
      依據,顯不合法;另本件處分違反明確性原則、禁止恣意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
      護原則,且未就有利當事人之事項予以注意。
    三、查訴願人請○○國小代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本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班身心障礙學生免費
      ,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長子經鑑定結果為疑似自閉症學生而非屬身心障礙學生,是
      其申請不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7條及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
      顧服務班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14點規定,有 106年3月31日臺北市106學年度身心
      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結果通知、原處分機關106年3月31日北市教特字第10633206
      400號、106年4月14日北市教特字第10633507600號函、本府單一陳情系統陳情資料(案
      件編號:W10-1060912-00262、W10-1060925-00037)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否
      准訴願人之申請,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處分適用法令與其依據不同及本件行政程序尚未開始,又違反相關法
      律原則,且未就有利當事人之事項予以注意云云。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費;情況特殊兒童經學
      校評估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減免收費。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
      照顧服務班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14點規定,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
      優先並免費參加課後照顧服務班;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經報原處分
      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經查本案訴願人長子並非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
      兒童,且其亦未有情況特殊而經學校評估並報經原處分機關專案核准之情事,自無法依
      上開規定免費參與本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班。又訴願人陳稱其與原處分機關適用之法令
      依據不同部分,查訴願人於本府單一陳情系統陳情資料(案件編號:W10-1060912-0026
      2、W10-1060925-00037)所稱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專班實施計畫部分
      ,依該計畫第12點第 6款內容,係在規範就讀於普通班並於部分時間接受分散式資源班
      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免費參加課後照顧,並以分散編班為原則等;惟訴願人並未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長子具有身心障礙資格,且訴願人所述之相關資料並無拘束原處分機關認
      事用法之效果。另訴願人主張行政程序並未開始部分,按行政程序法第34條規定,行政
      程序以行政機關職權開始為原則,例外亦允許以當事人之申請而啟動行政程序。經查本
      件訴願人於本府單一陳情系統陳情資料(案件編號:W10-1060925-00037 )內自陳,已
      請○○國小代為申請,應認本件行政程序已啟動;又訴願人主張系爭處分違反相關法律
      原則,且未就有利當事人之事項予以注意部分,查系爭處分業已明確記載所適用之法令
      及其法律效果,復無訴願人所稱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對於訴願人有利事項未予注
      意等問題。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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