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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3.05. 府訴一字第10709058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願
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出生年
月日……四、訴願請求事項……。」「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62條規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
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查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8日經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市交通事件裁
決所向本府提起訴願,惟未具體表明不服之標的或行政處分文號,亦未檢附不服之行政
處分書影本。本府法務局乃以106年12月15日北市法訴一字第10637781710號函通知訴願
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來函補正年籍資料,並敘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文號或提供不服之
行政處分書相關資料,俾憑辦理。該函於 106年12月18日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
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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