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4.19. 府訴一字第107209000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事件,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民國107年1月26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D
    40918351554591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未載明不服之訴願標的,惟於訴願書主旨載述「請求撤銷○○交通......所
      有車號xxx-xx等7部車輛102年4月9日至106年4月26日停車費及工本費欠繳費......。」
      揆其真意,應係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民國(下同)107年1月26日北
      市停管追字第0D40918351554591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三、停管處查認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等7輛營業小客車,自102年4月9日至106年4月26日於本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
      車,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經停管處檢送催繳單後,訴願人仍未繳納。停管處乃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以107年1月26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D409183
      51554591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30日內繳納欠繳之停車費及工本費計新
      臺幣(下同)1萬2,025元,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該通知書於 107年2月1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2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7日補充訴願資料。
    四、查前開停管處107年1月26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D40918351554591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
      核其內容僅係通知訴願人限期繳納所欠停車費及工本費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另
      訴願人主張車牌號碼xxx-xx營業小客車已於101年6月27日向警察機關申報失竊等語,停
      管處業以 107年2月26日北市停管字第10730205300號函檢附答辯書載以,已同意註銷該
      車輛申報失竊後102年4月24日至103年3月22日間3筆停車費及工本費計395元,並副知訴
      願人在案,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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