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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4.19. 府訴一字第107209000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停車場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2月6日北市停營字第10731306800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訴願標的,惟載有「......請免除此次新台幣 600元的罰鍰
......」,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7年2月6日北市停營字第10731306800號裁
處書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該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案外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自用小客車於107年1月29日18時
2 分許,違規占用本市○○車站地下停車場(本市南港區○○○路○○段○○巷○○號
○○至○○)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 3項規定,乃依同法第40
條之1規定,以107年2月6日北市停營字第10731306800號裁處書,處○○○○新臺幣6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7年2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得○○○○已於106年3月11日死亡,審認本件裁罰對象
有誤,乃以107年3月1日北市停營字第1073076890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
,撤銷前開107年2月6日北市停營字第10731306800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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