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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5.17. 府訴一字第107209033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訴願人因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2月7日北市萬社字第1076001278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配偶○○○未就業,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發給訴願人及其配偶之長子○○○【民
國(下同)106年○○月○○日生】每月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
津貼。嗣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及其配偶自 107年2月1日起均已就業,乃逕行續審其等
是否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申領資格。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實際居住本市,不符合
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第 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請領資格,乃依同自治條例第10
條第4款規定,以107年2月7日北市萬社字第1076001278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自10
7年2月起停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並否准發給臺北市育兒津貼。該函於107年2月
1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3月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7年3月15日北市萬社字第1076003456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 107年2月7日北市萬社字第1076001278號函並重為
處分,核定自107年2月起發給訴願人臺北市育兒津貼每月 2,5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
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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