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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6.01. 府訴一字第107209044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3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35674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7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
請低收入戶(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資格),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並檢附○
○醫院(設新北市淡水區)診斷證明書,載明訴願人於106年8月28日入院,目前仍住院治療
中。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實際居住本市,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第4條之 1第2項
規定不合,乃以 107年3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35674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
不服,於107年3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2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社會救助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4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 6項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
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
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
金額者。」「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
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
,不予限制。」第4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前項最低生活
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
及第六項規定。」
臺北市政府 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四、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
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三)社會救助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居住於本市戶籍地超過30年,因雙親過世,弟弟妹妹長居國
外,單身 1人無人照顧,僅淡水○○醫院可長期住院療養,但與親友外宿時仍會回臺北
市戶籍地家中居住,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訴願人申請列入低收入戶戶內(輔導)人口者為訴願人 1人,經原處分機關審認
訴願人雖設籍本市,惟自106年8月28日起於新北市○○醫院住院治療,未實際居住本市
,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第4條之 1第2項規定不合,有訴願人戶政個人資料查詢作
業資料、訴願人107年1月17日填具之臺北市社會救助申請表及同日○○醫院診斷證明書
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申請,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本來長居於戶籍地,因單身無人照顧,僅能於新北市○○醫院長期住院
療養等語。按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社會救助法第 4條第6項、第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訴
願人雖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惟自106年8月28日起即入住新北市○○醫院住院治療,訴
願人於訴願書亦不爭執。是訴願人無實際居住於本市之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
社會救助法第 4條第6項及第4條之1第2項規定,審認訴願人不符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之資格,以107年3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 107335674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並無
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又訴願人日後倘轉入住本市醫療院所診療,可重行提出申請,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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