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6.20. 府訴一字第107209055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3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29572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7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
      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本市士林區公所初
      審後,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依據最近1年度(105年度)財稅資料審查結
      果,審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全戶應列計人口 4人(即訴願人及其長子、長女、次子),
      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107年低收入戶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 1萬6,157元,惟低
      於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 2萬3,082元,乃以107年3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2957200號函
      核定,自107年1月至12月核列訴願人 1人為本市中低收入戶。該函於107年3月16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07年4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本件有重新評估審查之必要,乃以 107年5月9日北市社
      助字第107363535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7年3月12日北市
      社助字第 107329572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
      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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