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6.15. 府訴一字第107209056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托嬰中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2月7日北市社
    婦幼字第 10732507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係經原處分機關核准立案之托嬰中心,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5日
      派員訪視,發現訴願人有以下違規事項:(一)原核備主管人員○○○未在現場;(二
      )現場有未經核備之人員從事托育工作;(三)經現場電話抽訪就托兒童家長及核對收
      費資料,訴願人自 106年5月起有每月擅自加收新臺幣4,000元月費之情事;(四)訴願
      人自106年8月起未與就托兒童家長簽訂托育契約,嚴重影響家長就托權益,企圖隱瞞、
      規避收費不實之事實。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
      條第5款、第9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3條及第11條等規定之情事,爰以107
      年2月7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07325074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7日內檢具改善計畫,1個
      月內改善完畢,並自 107年2月1日起撤銷訴願人合作托嬰中心資格,107年4月起停發就
      托兒童家長補助。訴願人不服,於107年3月1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2
      6 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7年4月3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34422300號函通知訴願
      人及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7年2月7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32507400號函。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另訴願人請求停止執行一節,因原處分機關已自行撤銷原處分,並經本府以107年5月14
      日府訴一字第1072090322號函復訴願人,本案已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在案,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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