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7.05. 府訴一字第107209075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4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1073479
    9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
      十八條之規定者。」
      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 362號判例:「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
      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依現有之解釋判例,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
      ,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二、訴願人之父○○○(下稱○父)自民國(下同)107年3月17日起入住於臺北市○○照顧
      中心,訴願人以107年3月22日申請表代理○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老人收容安置補助。經
      原處分機關查認○父已於107年4月14日往生,未完成失能評估,乃以107年4月16日北市
      社老字第10734799900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7年5月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 107年4月16日北市社老字第10734799900號函係否准○父老人收容安
      置補助之申請,訴願人非原處分之相對人,亦難認定訴願人與該函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
      。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為當事人不適格。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3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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