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7.07.05. 府訴一字第10720907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4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47398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3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不
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本市大同區公所初審
後,以107年3月19日北市同社字第1076002738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
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全戶應列計人口為訴願人及其父親、母親共計 3人,平均每人每月
收入超過本市 107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1萬6,157元及
2萬3,082元,乃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規定,以107年4月10日北市社助字
第 107347398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7年4月1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4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7年5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640500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7年4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 10734739800號函,並
重為處分,自107年3月起至12月止改核列訴願人1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並按月核發
生活扶助費 4,872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