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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7.06. 府訴一字第107209078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訴願人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3月7日北市觀產字第107301450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
行政程序法第 68條第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
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
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送達,不能
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
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
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二、原處分機關依民眾檢舉,查認本市中山區○○○路○○段○○巷○○號○○樓之○○(
下稱系爭地址)疑涉有未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即經營旅館業務之情事。檢舉人
並提供業者於○○手機畫面擷圖刊登「工業小木屋 2-4人 新浴室 近MRT 整套公寓 房
東:○○......套房公寓...... 2張床......1間浴室......$41每晚......查看可訂狀
態......關於○○......評價......」等住宿營業資訊、系爭地址外觀、門牌照片、房
間內部錄影、檢舉人與業者聯繫住宿事宜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載有系爭地址與業
者電話xxxxx)。檢舉人另提供其於○○○訂房網站之訂房紀錄,住宿1晚之金額及業者
電話 xxxxx。原處分機關乃函詢電信業者該電話號碼之使用人,經電信業者查復,用戶
名稱為訴願人,帳寄地址為臺北市中山區○○路○○巷○○號○○樓,與訴願書所載地
址相同。另經原處分機關向本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查調系爭地址建物所有權資料,確認該
建物確登記為訴願人所有。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涉有未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即於系爭地址經營旅館業務,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 24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乃以民國(
下同) 107年2月14日北市觀產字第1073120190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
書面陳述意見否認有經營旅館業務情事。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未申領旅館業登記證
及專用標識即經營旅館業,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又違規營業房間數1間
,乃依同條例第55條第5項規定,以 107年3月7日北市觀產字第10730145000號裁處書,
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勒令其於系爭地址經營之旅館業歇業。訴願
人不服,於107年4月2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裁處書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及第74條規定,交由郵政機
關按訴願人戶籍地址(即系爭地址)送達,因未獲會晤訴願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
、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受郵件人員,郵政機關乃於107年3月13日寄存於台北○○
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 2份,1份黏貼於系爭地址處所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
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憑,已生合法送達效力;且該裁
處書救濟方法欄亦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訴願人如有不服,自應於
該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之地址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扣除問
題。是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為 107年4月12日(星期四),惟訴願人遲至107
年 4月24日始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訴願書上所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在
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對
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為法所不許。另本件原處分非顯屬違法或不當,無訴願
法第80條第 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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