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7.30. 府訴二字第107209096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訴願人因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4月3日動保救字第107305377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飼養之犬隻(晶片號碼: 900128001481282,品種:混種犬,性別:公,下稱
      系爭犬隻),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5日經原處分機關動物救援隊在本市松山區救援
      後,當日送交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收容編號: 107012509)。案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
      107年1月31日動保收字第107301892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7年2月8日前領回系爭犬隻,
      該函於107年2月7日送達,未獲回應,原處分機關乃以107年3月15日動保救字第 107304
      16500號函請訴願人對於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 3項規定陳述意見,該函於107年3月
      21日送達,惟仍未獲訴願人回應。原處分機關遂審認訴願人棄養系爭犬隻之行為,違反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29條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條之1第
      1項第1款等規定,以107年4月3日動保救字第10730537700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 3萬元罰
      鍰,並沒入系爭犬隻、禁止飼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接受動物保護講習 3小時課程。該
      函於 107年4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5月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訴願人提出新事證供原處分機關調查,本案仍進行後續
      調查作業,為避免損及民眾權益,乃以 107年6月4日動保救字第107600235700號函通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4月3日動保救字第10730537700號函。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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