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8.09. 府訴一字第107209105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4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62
    63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設籍本市萬華區,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30日向本市萬華
      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經該區公所初審後,以107年4月17日北市萬社字第10
      76006135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4人(訴願人
      及其長子、次子、長女)之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分別超過 107年度補助標準新臺幣(
      下同) 275萬元(200萬元+25萬元×3=275萬元)、650萬元,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第2小目、第3小目規定不合,乃以107年4月24日北市
      社助字第 107362637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7年5月25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社會救助法第 5條第3項第9款規定及該局訪視評估,審
      認訴願人長子、次子及長女等 3人得不列入全戶應計算人口,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變
      更為訴願人1人,依據最近1年度( 105年度)之財稅資料審核,訴願人符合請領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資格。原處分機關爰以107年6月26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05946號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7年4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6263700號函,並
      自107年3月起至12月止按月核發訴願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4,872元。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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