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8.24. 府訴一字第10720911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5月24日北
    市社助字第 10737815000號及107年6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7813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
    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30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
      選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低收入戶(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
      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本市北投區公所初審後,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
      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2人(訴願人及其母親)之動產超過107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標準新臺幣(下同)225萬元(200萬元+25萬元×1=225萬元),與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第2小目規定不合;另依據最近1年度(105年度
      )財稅資料審查結果,訴願人全戶平均每人動產(含存款及投資)超過本市 107年度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15萬元,亦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規定不合
      。原處分機關乃分別以107年5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7815000號及107年6月7日北市社
      助字第 107378134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該2函分別於107年6月1日、13日送達。
      其間,訴願人不服,於107年6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並派員進行訪視評估後,審認訴願人母親以不列入訴願人全
      戶應計算人口為宜,乃以107年7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089322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
      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5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 10737815000號函,並重為處分,核
      定自 107年4月至12月止按月核發訴願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4,872元。另以同日期北市
      社助字第1076008932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6月7日北市社
      助字第10737813400號函,並通知訴願人於107年8月2日前補正實際薪資或離職證明,以
      審核訴願人全戶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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