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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8.24. 府訴一字第107209116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名○○○)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3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31124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雖未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文號,惟載以:「……社會局……審核不公……
將本人家庭低收降為3類……」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 107年3月14日北市社助
字第 10733112400號函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該函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62條規定:「受理訴
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
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三、訴願人(原名○○○, 107年4月11日改名)全戶3人(訴願人及其父親、母親)前經原
處分機關以107年1月19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9451700號函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第3類。訴
願人不服,提出申復,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4人(訴
願人及其父親、母親、長女),依 105年度之財稅資料核計,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符合本
市低收入戶第3類補助標準。原處分機關乃以107年3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3112400號
函,准自107年1月至12月止仍維持核列訴願人全戶3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3類,按月核發
生活扶助費新臺幣(下同)1萬 5,962元(含訴願人父親老人生活補助7,463元,訴願人
母親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8,499元)。該函於107年3月1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
6 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經查本件訴願書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本府法務局乃以107年6月20日北市法訴一字第
10760905251 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函於107年6月21日送達,
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
不合法。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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