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9.11. 府訴二字第107209129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5月16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73
    09443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07年3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
      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案外人○○○能與他人分別共有之本市中山區○○段○○小段○
      ○及○○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5
      月7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76003592號函檢送申請案件一次告知單通知訴願人,請於107年
      5 月14日前移除系爭土地堆放之雜物、水泥地、人工水池、棚架及鐵皮貨櫃,恢復作農
      業使用後,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複勘。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屆期仍未補正,乃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規定,以107年5月16日北市產業農字
      第1073094430號函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7年6月16日在本府法務局
      網站聲明訴願,6月19日補正訴願程式,7月16日補具訴願書。
    三、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共有之農業用地,乃重新審
      查訴願人之申請案,並以 107年8月6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76013476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
      知本府,撤銷上開107年5月16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73094430號函,並檢送申請案件一次
      告知單予訴願人,請其依該告知單通知事項於107年8月15日前補正相關文件。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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