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9.10. 府訴三字第107209132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罷免家長會會長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6年8月22日北市教中字第1063
    7550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
      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為臺北○○中學 105學年度學生家長會(下稱家長會)會長,而家長會以民國(
      下同)106年7月25日北市復中家長會罷案字第 106001號函報該會105學年度罷免會長案
      相關資料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經該局查認家長會會員代表計 168名,
      其所報資料僅33份有效連署書,未達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下稱監督準則)第14條第 1項所訂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34份以上)之連署法定人數
      ,遂以106年8月2日北市教中字第10636690800號函復家長會罷免會長之連署案不予成立
      。嗣家長會以 106年8月21日北市復中家長會罷案字第106002號函補正連署書2份並敘明
      會長罷免案至106年7月14日已完成35位家長代表連署;教育局遂依監督準則第14條規定
      ,就家長會所報資料書面審查後,以 106年8月22日北市教中字第10637550500號函同意
      核定家長會罷免105學年度會長案。訴願人不服前開核定函,前於 106年9月18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經本府以106年12月12日府訴三字第106001970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
      理。」在案。訴願人仍不服該核定函,於107年6月13日再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對本府教育局上開核定函不服,前於106年9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業經
      本府作成前開訴願決定在案。則訴願人復就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本件訴願,揆諸
      前揭訴願法第 77條第7款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7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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