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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9.26. 府訴一字第107209138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6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07191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處分書文號,惟於訴願書載述「......因原本低收入戶第三
類調降為第四類有諸多疑慮......期盼......給予協助......。」揆其真意,應係對原
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7年6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07191號函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全戶5人(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女、次女、三女)前經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第3類
。嗣訴願人配偶(即申請人)於 107年5月1日戶籍遷出本市,原處分機關乃重新審核訴
願人全戶之低收入戶資格。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全戶應列計人口為 5人
(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女、次女、三女),依據最近1年度(105年度)財稅資料等核計
,以107年6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07191號函通知訴願人,核列訴願人全戶4人自107
年6月至12月止為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並按月核發生活扶助費(含三女之少年生活補助
及訴願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該函於 107年7月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7月
4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訴願人之工作收入已有變更,及訴願人母親應否計入家庭
總收入列計人口,尚待訴願人補件重新審查,乃以107年7月27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250
2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7年6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0
7191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
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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