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10.12. 府訴一字第107209149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購置電腦設備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7月19日107年度補助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購置電腦設備結果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全戶 8人經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前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間檢附戶內輔導人
      口○○○之學生證影本等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6年度低收入戶購置電腦設備補助
      ,經原處分機關核發補助新臺幣 1萬1, 000元在案。嗣訴願人復於107年6月12日檢附戶
      內輔導人口○○○之學生證影本,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本市 107年度低收入戶購置電腦設
      備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戶已於 106年期間申請補助低收入戶購置電腦設備
      並獲補助,不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7年度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購置電腦設備實
      施計畫第六點補助對象之規定,爰以 107年7月19日107年度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購置電腦設備結果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7年7月27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上開通知書未以行政處分格式作成,乃以107年8月20
      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3299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7年7月
      19日 107年度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購置電腦設備結果通知書,並重為處分。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