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10.12. 府訴二字第107209150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經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6月29日北
    市產業農字第107308329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7年3月15日檢附申請報名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7年度臺北市
      社區園圃推廣計畫經費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5月25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76005
      519 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7年6月15日前檢送園圃周邊住戶所有權人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憑辦,訴願人於 107年6月19日檢送系爭大廈參與住戶7人簽名之既有中庭改善計畫予原
      處分機關。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於107年6月15日前完成檢送園圃周邊住戶所有權
      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乃以107年6月29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73083290號函否准所請。訴
      願人不服,於 107年7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25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考量訴願人請求原處分機關勿因補正資料延遲 1工作天駁
      回申請,並為推動本府田園城市政策,鼓勵有意願之社區參與園圃推廣計畫,將依訴願
      人補正資料續審其申請之107年度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經費補助案,乃以107年8月8
      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76014433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撤銷107年6月29日北市產業
      農字第107308329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