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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0.11. 府訴三字第107209157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訴願人因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7月4日北市警文二分交字第1076000569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6日16時25分許駕駛自小客車(牌照號碼:xx-xxx),
經原處分機關交通分隊員警查認在本市文山區○○街○○段○○號前,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乃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名義開立 107年6月23日掌電字第
A00ZS348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告發。訴願人於 107年6月28日於臺北市
民e點通申請閱覽上開舉發通知單之全部卷宗,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7月4日北市警文二
分交字第 10760005691號函回復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申請閱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全部卷宗......復如說明......說明......二..
....前揭資料可於臺北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網頁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07年8
月 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07年9月19日北市警文二分交字第1076014213號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7月4日北市警文二分交字第10760005691號函,
並請訴願人於指定期日至原處分機關閱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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