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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12.13. 府訴一字第107209192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8月24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H5248143135
4015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標的雖載為「 107年8月24日北市停管字第A1070823064號」,惟該函僅
係原處分機關檢送民國(下同)107年8月24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H52481431354015號停車
欠費追繳通知書予訴願人,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該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不服,合先
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
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所有之車牌號碼xxxx-xx、xxxx-xx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分別於106年5月24日至107年3月11日、106年7月19日至107年2月23日期間在本市道路
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經原處分機關先後檢送106年7月24日第1700
000002111095號等24件催繳單予訴願人,惟訴願人仍未繳納。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及第 5項規定,以107年8月24日北市停管字第A1070823064號
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停管追字第0H52481431354015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
30日內繳納欠繳之停車費及工本費共計新臺幣 1,700元,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訴願人不服,於107年9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1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查得前檢送之24件催繳單部分未合法送達,乃以107年11月7
日北市停管字第1076027312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8月24日
北市停管字第 A1070823064號函檢送之同日期北市停管追字第0H52481431354015號停車
欠費追繳通知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
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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